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强调的是商标标志这一符号本身具有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使相关公众能够通过该商标标志将商品或者服务与特定来源建立起相对稳固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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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装修集团在“床褥、床、压缩弹簧床褥”等商品价格上提交报名注测成功“席梦思Simmons”注测集团商标logo报名logo,注测集团商标logo报名logo局和原商评标委员会均以诉争注测集团商标logo报名logo内含的可观辨别任何文字“席梦思”是床褥的通用的称谓,已包含调整后的注测集团商标logo报名logo法第10每条一、款第(一)项的标准规定为由集团商标驳回诉争注测集团商标logo报名logo的注测成功提交报名。该装修集团不公,诉至重庆知产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结合国家《品牌商标权法》十一件指定,下例图标不得当对于品牌商标权登陆: (一)仅有本货物的专用种类、图行、尺寸的; (二)仅间接代表货物的质、通常材质、系统、贷款用途、毛重、总数简述他特色的; (三)相关没有有效功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