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中国大陆地区注册的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效果期届满后,商标权注冊申请权授权权人这样祝愿再次利用申请通过商标权注冊申请祖册权授权并使之的中国法律保证,则需假设按照法定性小程序,通过申请祖册续展。这样不发现促使商标权注冊申请权授权解除的案件诉讼,商标权注冊申请权授权申请祖册人只要是继续认真履行续展流程手续,就都可以将申请通过商标权注冊申请祖册权授权无限的期地保证放下去。另外,我国《商标法》第四十条也对商标续展进行了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